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5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57917號函暨國立清華大學104年4月30日清秘字第1049002415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查本項規定對事件提出申請並無時效之限制,先予敘明。
三、同法第29條第2項定有3款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其中第3款規定「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應指該再度申請之事件業經事件管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完成並通知處理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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