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26點第1項相關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公告 ryes - 輔導室-學生事務組 | 2015-05-11 | 人氣:1866

按注意事項第26點第1項規定:「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前開規定係針對違規情節重大之學生,依據學校學生獎懲辦法所採取之特殊管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