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1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80472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規範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查銓部93年6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32380129號書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之...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