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原國小校外教學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台國(二)字第0970081659B號函(97.05.21)。
二、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教育部96年2月6日台軍字第0960000952號函修訂)。
三、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校外教學實施計畫。
貳、目的:
一、落實九年一貫教學,增加學習經驗,實地考察,增進教學效果。
二、擴展學生學習領域,提高學習興趣,充實教學內容,增廣見聞。
三、鼓勵教師整合文化、鄉土、生態等資源,轉化教育現場教材,提高教學效能。
參、實施原則:
一、目標明確:善用社區資源、統合校內外教學與活動的一項學習。
二、計畫周延:應透過周延的教學計畫,以發揮學習效果。
三、安全第一:要做到交通安全、活動安全及飲食安全。
四、體驗學習: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避免以遊樂為主之校外教學活動。
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步驟與職權區分:詳如附件一
*第一階段: 校外教學計畫審查 完成時程:學期前 (教導處)
*第二階段: 校外教學活動申請 申請時程:學期中 (教導處)
*第三階段:校外教學活動招標 (總務處)
伍、實施方式::
一、社區內之校外教學活動:
1.教師配合課程需求,帶領學生到校外社區所做的教學活動,如社區參觀訪問、戶外寫生…等,以不超過1日內為原則。
2.上課期間校外教學交通方式以步行、搭公車或由訓導處協助代訂車輛為主;假日期間將由班親會決議交通方式,將相關資料彙交訓育組。
3.實施前三天應向學校訓育提出活動申請表,並附上有關活動詳細計畫、交通安全等資料加以報備(訓育組審核)。
二、其他主題性之校外教學活動(縣外、社區外之校外教學活動)
1.以班群或全學年性活動安排為主,以特定學科或融入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依活動內容提出教學計畫申請,活動時間以一日為原則。
2.將教學計畫編入課程計畫書中、學期前召開課發會審查通過。
3.學期中實施前三個月應向學校訓育組提出活動申請。
三、畢業旅行
畢業旅行以應屆畢業生為實施對象,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學期中實施前三個月應向學校訓育組提出活動申請。
陸、進行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一、校外教學計畫詳列課程計畫書,教務處課研組於學期前召開課發會審查。
1.教師應就校外教學活動擬訂實施計畫 (含緊急應變措施),並列入學期課程計畫內容中。
2.教學計畫之擬定應由學年教師和行政人員共同研討配合,必要時邀請家長共議。
3.教學計畫之內容應著重教學活動安排規劃,避免純粹以遊樂為主之活動內容。
4.教學計畫中所列工作分配,應按項目詳細安排負責人,並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二、教學組彙整校外教學計畫審查結果,訓育組協助準備招標文件,委託總務處進行招標事宜。
三、校外教學於三個月前應提出需要行政支援之要項,以便進行招標動作。
四、總領隊老師(學年主任)負責召開行前協調工作及相關安全注意事項。
五、舉辦校外教學時,需依循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事宜。
六、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應出具家長同意書,如為收費性質的活動,不得
強制參加。
七、校外教學活動並應由學校主任或行政人員專任領隊,有效處理偶發事件。
八、舉辦縣外校外教學活動,原則上須有護理人員隨行,倘若人數不足,可商請有護理知識、經驗、專長資格的家長或志工協助,並應備妥急救藥品。
九、實施校外教學擬參觀之機關或場所,應事先請訓育組連繫協調備妥公函,請求協助。
十、如有租用交通工具,應向合法汽車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或由訓育組代訂。
柒、經費運用:
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細表並核實收費,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捌、檢討與改進:
(一)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活動結束後兩週內,教師需繳交教學活動相關計畫、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教學活動成果等。
(二)在校外教學活動中表現優良之學生,應公開予以表揚,表現欠佳之學生,應酌予檢討並輔導。
(三)實施校外教學活動認真負責,績效良好之教師及輔導人員,由學校酌予獎勵。
玖、本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