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7年11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33913A號函辦理。
二、查國立大專校院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懲處係分別依教育部103年7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071193號函示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三、次查銓敘部106年3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規定略以,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1大過之行為,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3年者,即不予追究。上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人員所屬服務機關知悉之日。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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