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25日臺教授體字第1070029901號副本辦理。
二、依據現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準用教師之規定。」。教育部體育署前於102年5月28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20016051號函釋在案,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約僱人員年資得否採計提敘及併計休假乙案,其中有關提敘年資之併計說明如下:
(一)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準用教師之規定。」
(二)另依教育部100年3月24日臺人(一)字第1000037720號函略以:「基於年資採計衡平原則,爰各級學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其職前如曾任各機關聘(僱)用人員,得採計與現職職務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三、次查,現行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年資之採認,於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均以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為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得合併為一年予以採計。」,另同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所稱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四、另查,本部於102年7月31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08177號函釋規定略以,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指研究人員)年資如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教育部93年4月2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479號令規定之採計方式採計年資提敘薪級,即以1月至12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
五、承上,專任運動教練曾任其他學校非編制內約用外聘教練期間之年資,其職前曾任學校約用教練年資,如所任職務為全時專任,職務性質與擬任運動教練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教練現職職務等級相當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採計年資提敘。至所稱職務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依據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六、檢附原函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