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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對於經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之身心障礙兒童,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重要 張廖珮鈺 - 輔導室-學生事務組 | 2016-11-08 | 人氣:160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0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121106號函辦理。
二、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人代理人同意者,經縣市鑑輔會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三、另幼兒園每學年應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篩檢結果為疑似發展遲緩或疑似身心障礙之幼兒,應轉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聯合評估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