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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例)」終止契約事由補充說明: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0-09-03 | 人氣:1763

一、依人事總處109年8月12日總處組字第109003920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緣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3條修正後,部分機關因參考人事總處108年10月1日總處組字第10800446565號函修正之「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例)」簽訂僱用契約,訂有請假扣除報酬日數超過契約期間一定比例之終止契約事由,從而衍生契約效力相關疑義。為利機關實務運作,人事總處補充說明如下:
(一)揆諸給假辦法刪除該終止契約事由之意旨,係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於契約約定,並非禁止以該事由終止契約,故僱用契約中已訂定該終止事由者,效力不受給假辦法修正影響。
(二)各機關僱用契約內容各異,機關應先予檢視其契約涉及終止契約事由之相關約定,並衡酌業務需要等相關因素,決定是否維持該終止事由之約定。如認應維持,自無須變更契約;如認有修正必要,得經機關與約僱人員雙方合意變更契約。
(三)僱用契約未明定該終止事由,僅敘明依給假辦法規定辦理者,因給假辦法已刪除該終止事由,如經衡酌有明定該事由之必要,須由機關與約僱人員合意變更契約,將該事由明定於契約中。
(四)又機關如針對聘僱人員管理訂定相關行政規則,並已納為契約之一部分,應併予檢視是否有終止契約之相關規定。

三、另契約書範例僅供各機關訂定契約之參考,機關仍應視個案情形及實務作業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下,訂定契約內容。
四、為符合上開給假辦法第3條修正意旨,本(109)年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請本府各機關學校依上開補充說明辦理,至次(110)年度起是類人員僱用契約書,考量聘僱人員應考核其工作表現作為續聘僱之參據,爰除有特定業務特殊考量外,以刪除上開請假情形之終止契約事由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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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825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例)」終止契約事由補充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