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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說明,得核給公假,並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銓敘部補充說明相關令釋一案,請查照。: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8-09-09 | 人氣:1358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7年8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7463628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者,考量該等事項仍屬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之一環,且有助於警察或司法機關釐清案情,爰得比照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釋意旨,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核給公假。
三、另查退撫法暨其施行細則分別經106年8月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及107年3月21日考試院令訂定發布,均自107年7月1日施行,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並自同日停止適用,是以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及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釋所載依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認定事項,現應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