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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8-05-16 | 人氣:1703

主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7004000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為配合上開哺乳時間之規定,原人事局88年5月28日88局考字第011224號書函、91年8月16日局考字第09100296411號書函、92年3月21日局考字第0920006402號書函及93年5月3日局考字第09300117181號函釋,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