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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未滿5年離職者,或因案免(撤)職而離職者,其離職退費請求權是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一案,業經銓敘部釋示,請查照。: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訪客 - 人事 | 2017-10-18 | 人氣:1222

主旨:有關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未滿5年離職者,或因案免(撤)職而離職者,其離職退費請求權是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一案,業經銓敘部釋示,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6年9月28日部退五字第1064261789號書函辦理,並復貴局106年9月1日桃地人字第1060039863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第27條第2項之法條文義及立法精神,並未排除旨揭人員適用上開第27條第2項規定,爰渠等得於離職後5年內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惟如於離職後即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時,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三、檢附銓敘部106年9月28日前開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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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1006府人給字第1060236365號函轉1060928部退五字第1064261789號公退法27條2項適用疑義.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