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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於105年4月14日訂定發布,並自105年5月2日施行一案: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公告 pal4811 - 人事 | 2016-05-13 | 人氣: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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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10010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於105年4月14日訂定發布,並自105年5月2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880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本府各參事、本府技監、本府各顧問、本府各參議(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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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懲戒執行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