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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10010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於105年4月14日訂定發布,並自105年5月2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880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本府各參事、本府技監、本府各顧問、本府各參議(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