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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 桃教特字第105000441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應否納入健保投保金額計算疑義案,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06760號函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1月15日健保承字第1050000451號函轉知。
二、 依上開函示說明二略以:「……教育人員投保金額應包含本(年功)俸、各項加給及學術研究費。」說明三略以:「……教育人員之導師費、特殊教育津貼等,已依教師待遇條例明訂為職務加給,依規定即應計入健保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調整後之投保金額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規定,最遲於105年2月底前通知本署所屬分區業務組,並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爰此,本案請依上開函示辦理。
三、 如對本案有疑問者,請逕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承辦人:曹孟儀小姐,聯絡電話:(02)27065866轉2395。
四、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原函各1份供參。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