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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請查照轉知。: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公告 pal4811 - 人事 | 2015-12-16 | 人氣:1887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4009821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主旨: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66146號函辦理。
二、 依該部解釋意旨,教師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應依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服務學校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供參。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副本: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督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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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