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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新增適用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自105年1月1日起分3年逐步調整至13.4%(第1年及第2年各調整2%,第3年調整1.15%)一案,請查照: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公告 pal4811 - 人事 | 2015-11-02 | 人氣:1518
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新增適用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自105年1月1日起分3年逐步調整至13.4%(第1年及第2年各調整2%,第3年調整1.15%)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0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4004976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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