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人事總處109年8月12日總處組字第109003920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緣行政院109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69291號令修正發布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3條修正後,部分機關因參考人事總處108年10月1日總處組字第10800446565號函修正之「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例)」簽訂僱用契約,訂有請假扣除報酬日數超過契約期間一定比例之終止契約事由,從而衍生契約效力相關疑義。為利機關實務運作,人事總處補充說明如下:
(一)揆諸給假辦法刪除該終止契約事由之意旨,係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於契約約定,並非禁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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