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41015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7條規定:「(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第4項)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是以,學校或主管機關得依上開規定,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之檔案資料,且學校僱用契約進用人員時,應查閱渠等有無上開性侵害、性騷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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