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592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99年9月30日台人(一)字第0990144281號函略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相關規定,各處、室主任均由教師兼任,尚不得由職員專任。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9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4條規定,已修正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除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及公立國民中小學二級單位組長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爰基於尊重各該法規之立法意旨及法安定性之考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級及二級單位主管職務屬得由教師兼任或職...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