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32922A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查退撫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第100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除第8條第4項及第69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次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有關退撫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之請求權時效,規定如下:
(一)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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