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4008825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其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6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53832號書函辦理。 |
二、 | 行政院於本(104)年7月至9月共計召開5場次之「檢討現行法令架構下得否放寬將同性伴侶納入法規適用研商會議」,案經會議決議,部分法規雖未明文賦予同性伴侶與「配偶」相當之權益,惟同性伴侶尚可能透過預立遺囑或意願書等方式間接獲得保障,爰請主管機關確認主管法規之執行方式並函請所屬各機關遵行。 |
三、 | 爰教育部據以函示,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申請領受撫慰金。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