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上方區塊 選擇分類 返回本站消息首頁 宣傳教導處總務處輔導室-學生事務組教導處-教學組人事圖書室健康中心勸募徵信各項規定會計室輔導室幼兒園資訊組研習相關教職員公佈欄財務公告專區 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03-4723280 本站消息 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訪客 - 人事 | 2016-05-27 | 人氣:1605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50118657號函訂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團隊良好形象,貫徹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各機關員工酒後駕車,應按其情節輕重,依附表所定之懲處基準核予懲處。 前項情形,主管人員如有監督考核不周之事實,各機關得依違失情節輕重,依本府獎懲要點相關規定,予以適當懲處。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對於所屬員工酒後駕車另定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約聘(僱)人員因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應予解聘(僱)。 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因酒後駕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則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單位主管。 1) 1050527.doc 05-27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 05-27 公告本校出差單於105.6.1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