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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瑞原國小 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326桃園市楊梅區民安路1號 03-4723280

中華民國第19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要點一、目的:為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激勵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表現優良之志工,弘揚「志願服務、捨我其誰」之精神,振奮志願服務士氣,協助提昇公共事務效能,增進社會公益。二、指導及補助單位:衛生福利部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四、頒授對象:(一)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二)熱心公益,慷慨解囊,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三)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五、獎章種類:(一)三等志願服務獎章(二)二等志願服務獎章(三)一等志願服務獎章(四)特別志願服務獎章六、頒授標準:(一)盡忠職守,對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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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廖珮鈺 - 輔導室 | 2018-05-03 | 人氣:1915

中華民國第19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要點

一、目的: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激勵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表現優良之志工,弘揚「志願服務、捨我其誰」之精神,振奮志願服務士氣,協助提昇公共事務效能,增進社會公益。

二、指導及補助單位:衛生福利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

四、頒授對象:

  (一)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二)熱心公益,慷慨解囊,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

  (三)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

五、獎章種類:

  (一)三等志願服務獎章

  (二)二等志願服務獎章

  (三)一等志願服務獎章

  (四)特別志願服務獎章

六、頒授標準:

(一)盡忠職守,對提昇服務品質,有特殊表現者。

(二)勤勉負責,對推動志願服務,有顯著成果者。

(三)積極進取,對充實服務內涵,有卓越成效者。

(四)認真學習,對精進服務知能,有具體績效者。

(五)持之以恆,對增進社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並於本(107)年4月30日前在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參與志願服務工作屆滿下列年資及時數者,或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或對參與志願服務確有特殊顯著貢獻者,經推薦得為各類獎章候選人,年齡、性別、學歷、國籍不拘,曾榮獲主辦單位之「金駝獎」者請勿再予推薦,因該獎係全國志工最高榮譽,如經推薦一律不再予以敘獎;另最近5年內(102年至106)曾有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亦不得推薦為候選人

(一)三等志願服務獎章:參與志願服務滿3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450小時以上,績效良好者。

(二)二等志願服務獎章:參與志願服務滿6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900小時以上,並曾榮獲三等志願服務獎章1年以上(自受獎之日起算),績效優異者。

(三)一等志願服務獎章:參與志願服務滿9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350小時以上,並曾榮獲二等志願服務獎章1年以上(自受獎之日起算),績效卓著者。

  (四)特別志願服務獎章: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項即可:

  1.參與志願服務滿4年,且踴躍捐獻志願服

    務經費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熱心

    公益者。

  2.經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政府立案團

    體推薦或媒體報導,對參與志願服務確有

    特殊顯著貢獻,且有具體優良事蹟,經查

    證屬實者。

七、推薦方式: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均得依本要點擇優推薦具有頒授標準者(「三等志願服務獎章」每單位至多可推薦2人),將其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資料填寫於推薦表中向主辦單位推薦。

八、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請於本(107)年5月2日起至6月1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檢附候選人相關資料(免備函),一併掛號寄送: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40號11樓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收(聯絡電話:02-23917766;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二)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推薦表一律請以電腦WORD標楷體14字型、固定行高20pt,橫

        書繕打一式10份(正本1份、影本9份),其中「優良事蹟或

        特殊貢獻」,請按評選項目(共4項,詳如本頒授要點第十項第

        一點)分項分點敘述。曾榮獲三等或二等志願服務獎章者,應

         分項分點敘述得獎後增加之「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得獎前之

        事蹟請勿再予贅述。

      2.依據「志願服務法」核發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含:紀錄冊封面

        及服務時數、訓練、表揚獎勵記載之全部資料)影本1份;符

        合「特別志願服務獎章」頒授標準者,免附志願服務紀錄冊。

      3.候選人在志願服務方面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書、得獎獎狀、得獎

        評定證書、傑出成就或媒體報導等相關資料(以20頁為限)影本

        各1份。

      4.候選人如屬踴躍捐獻志願服務經費之社會人士,其各項捐款憑

        據影本各1份。

      5.候選人無民事、刑事紀錄保證書正本1份。

      6.候選人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正本1份。

      7.候選人簡歷(含:服務內容、特色及績效等,以150字為原則)

        1份。

      8.候選人2吋正面半身近照3張(其中1張貼在推薦表正本)及

        4×6格式、不同內容之個人生活獨照2張;請勿附掃瞄照片。(除

        貼在推薦表之照片外,其餘4張請用信封裝袋,1人1信封袋,

        並於照片背面及信封正面書寫候選人姓名)

(三)頒授要點及相關空白表件電子檔請至主辦單位網站

(http://www.vol.org.tw)-「下載專區」下載,推薦表及影印文件一律請用A4規格紙張雙面影印,以期文件整齊;另為資料整理方便,所送推薦表一式10份及相關文件1份請依序檢齊用長尾夾夾牢即可,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透明)夾。

九、評選項目及程序:

(一)評選項目:

      1.服務績效:服務年資及時數、服務具體優良事蹟、服務效益、

                  運用社會資源成果及具體創新改進事項。

      2.教育訓練: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幹部訓練、其他專業訓練及

                  研討會、幹部會議等。

      3.務倫理:服務認同感及持續性,與服務對象、運用單位、志

                  工間之互動關係。

4.其他特殊貢獻。

  (二)評選程序:

1.初審:由主辦單位聘請深具社會工作專業素養之專家組成初評

        小組,就推薦候選人資料選出合格者。

2.複審:由主辦單位聘請深具社會工作專業素養之專家,就初審

        合格者資料予以複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或電話訪

        問後,選出優良者入圍決審。

        3.決審:主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7至9人組成志願服務獎章評審委員會,就複審成績優良者予以詳細審查,兼顧不同服務類別,審慎評選決定當選人,最多以120人為限。

十、獎勵當選人經評定後,除個別通知外,並預訂於本(107)年11

          月10(星期六)下午3時假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經國紀念堂

           2樓群英堂(臺北市中山北路4段16號)舉行頒授典禮,另

           編印專輯及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宣揚其優良事蹟。獎勵內容為:

         (一)獎章                乙枚

         (二)得獎評定證書        乙紙

         (三)獎品                乙份

十一、附則:

(一)本要點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90年1月22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本(107)年4月30日止,並僅限於候選人在推薦單位之服務年資及時數,且以志願服務紀錄冊內登錄為準;候選人若在其他數個單位服務,其服務年資及時數一律不予併計。

(二)本要點所稱「推薦單位」係指候選人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包括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經政府立案團體,不得以志願服務團(隊)、中心(如社會局所轄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科、課、室、處(如縣市政府社會處、醫院社會服務處)、組等為推薦單位;惟中心或局、處如係屬獨立單位則可。

(三)每位候選人僅能由一個單位推薦,如有重覆推薦,以主辦單位收件先後順序決定其推薦單位。

(四)請推薦單位送件前詳細檢核應附資料是否齊全,資料齊全者方可參與選拔,不齊全者恕不接受補件。所送資料務必確實且不得偽造,如經檢舉並經主辦單位查證確有偽造不實者,即予取消參選資格;若已獲頒本獎項者,則收回獎章、得獎評定證書,並註銷得獎紀錄。

(五)有關本獎勵推薦文件涉及候選人個人資料部分,務必請各推薦單位徵得候選人本人之同意,方得予以推薦。

(六)已獲頒本獎項者,日後如有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則收回獎章、得獎評定證書,並註銷得獎紀錄。

(七)主辦單位及志願服務獎章評審委員會將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進行評選;惟得獎名額有限,難免會有遺珠之憾,請推薦單位及候選人尊重評審委員會之最後決定,不得異議。

(八)得獎名單將於本(107)年1026日於主辦單位網站(http:// www.vol.org.tw) -「下載專區」公布,未得獎之候選人及其推薦單位恕不另行通知。

(九)各推薦單位所送之候選人相關資料,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還,並由主辦單位於頒授典禮結束後銷毀。

(十)本獎章除在選拔期間依頒授要點之規定接受推薦,並予評選得獎人外;如主辦單位平時發現確有特殊顯著貢獻,且極具具體優良事蹟者,得主動洽請相關運用單位填具詳細資料函薦本會,經主辦單位常設之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併案頒授或另行擇期頒授,以收劍及履及、揚善宜時之功效。

十二、本要點提經主辦單位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