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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 理原則」,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請查照。瑞原國小 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326桃園市楊梅區民安路1號 03-4723280

一、依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二、重申酒後駕車行為會造成社會安全及家庭破碎之危害,且有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旨揭處理原則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等相關法令所應負之法律責任。如有酒後駕車行為者,衡酌事實發生原因、情節、所生之危害及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且應列為當年度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三、本校教職員工同仁應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配合貫徹政府防制酒駕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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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9-12-07 | 人氣:1627

一、依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重申酒後駕車行為會造成社會安全及家庭破碎之危害,且有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旨揭處理原則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等相關法令所應負之法律責任。如有酒後駕車行為者,衡酌事實發生原因、情節、所生之危害及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且應列為當年度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
三、本校教職員工同仁應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配合貫徹政府防制酒駕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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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轉知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