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於本(111)年9月16日(星期五)前,請備妥下列證件逕送人事室憑辦:
一、申請書1份。
(一)子女姓名、身份證字號、學級年制請確實填寫。
(二)就讀學校之學校全名、科系請確實填寫。
(三)「經領人」請務必簽名並加蓋私章。
二、戶口名簿影本1份。(於本校第一次申請者繳交,用以確認親子關係,影本請簽名)
三、就學證明【學雜費收據正本,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影本請簽名);申請國小、國中補助費者可免附證明文件】。
四、簽章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複申請補助。(子女就讀夜間部須附無職業切結書始得申請教育補助費;就學期間若工讀,其註冊之日前6個月平均收入超過勞工基本工資25,2500元者以有職業論)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包括離婚、分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已離婚之申請人雖未具有子女監護權,如實際負擔其教育及生活費用者亦同意請領。
六、設籍本市1年以上且家中具監護權子女2名(含以上),就讀高中、職或綜合高中可向學校申請補助費,無須至本校申請。
七、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之情事,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