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2.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機關審定合格實授委員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有案,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事。
4.無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5.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6.未曾受懲戒處分、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做職務調整及職務輪調。
7.需具備電腦操作知能,熟稔網路應用及操作等相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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