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擔任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及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本市選務工作人員相關補假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4年7月16日桃選一字第1143150277號函辦理(檢附影本)。
二、 旨揭罷免案及公民投票經分別定於114年7月26日及8月23日舉行投票,有關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人員者,得分別依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4年7月2日桃選一字第1140000630號函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114年6月9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394號函規定,准予補假1天,合先敘明。
三、 擔任本市選務工作人員並參加選務工作人員講習者,請所屬機關同意均以公假登記為原則。若因業務期程或各區公所講習時間安排等因素選擇參加星期六、日(或平日晚上)之場次,可補休半日並於2年內補休完畢。
四、 擔任本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於投票前一日至公所點領罷免票或公投票及佈置投開票所場地期間,請所屬機關同意准予公假。
五、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人事行政局)85年6月24日八十五局考字第19538號書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一天,嗣後均得援例辦理。所稱參加選務工作人員,係指事先經服務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之人員,未經學校推薦而逕行參與選務工作及經政黨自行推薦參與選務工作,如曾於事前向服務機關(學校)報備有案者,得依規定准予補假」本次有關選務工作人員之補假規定,請依前開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