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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08-18 | 人氣:923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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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0810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修訂加班補償制度),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