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行政院調增111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及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一案,本府業以111年2月11日府人給字第1110036198號函知各機關學校在案。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復興區除外)聘用、約僱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除外)酬金薪點折合率,自111年1月1日起調增為按每點新臺幣(以下同)129.7元標準支給,各機關學校如有以中央補助款(計畫)進用之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應依其補助機關核定標準支給。
三、本市山僻地區(復興區)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原為每點128.3元至132.8元,配合待遇調增,按每點增加5元標準,提高酬金薪點折合率為每點133.3元至137.8元。
四、另本府各機關學校已核定之111年聘用、約僱人員,以及比照聘僱人員支薪之工程(行政)助理等,其月酬標準適用行政院通案薪點折合率者,請按每點129.7元標準自行核算,並依本府109年11月30日府人企字第1090277952號函規定,配合至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修正聘(僱)用計畫書(表)後自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