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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7-03 | 人氣:1310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旨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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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0630 有關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於110年6月29日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