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6年6月2日高市教高字第10633498600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5年以上、最近2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現仍在職者。」商借期限:商借1次為1學年度(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 , 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期滿前依商借程序經商借學校、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及各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繼續商借。但商借教師於同一所商借學校服務,合計不得超過3學年。其餘內容請自行上網查詢參閱。
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那瑪夏國中、溪埔國中、甲仙國小及民權國小目前有商借一般地區教師之需求,請貴校確實符合商借條件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貴校同意後,將旨揭申請表、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於106年6月6日前報局彙辦(無者無須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