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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公告 pal4811 - 人事 | 2016-02-05 | 人氣:1632

~主旨:  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各機關所屬同仁誤犯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1428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先予撤職。請各機關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前揭公務員不得違法兼職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三、  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含附件)影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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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TTCH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