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令釋公務人員自殺之撫卹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4年11月30日部退四字第10440451162號令辦理。 |
二、 | 配合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銓敘部民國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470號令釋公務人員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之規定,溯自100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事宜應回歸10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
三、 | 檢附銓敘部令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