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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公告 hu4779738 - 教導處 | 2017-01-25 | 人氣:1301

桃園市106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

第1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6年1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時0分

貳、地點:義興國小會議室

參、主持人:本局高局長安邦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名冊                記錄:陳奕如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報告:

  • 本市本(106)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委員名單(如附件1,P.5)。
  • 本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承辦縣市為嘉義縣政府,另本市為107年度臺閩地區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承辦縣市。
  • 依本局於105年9月21日召開本市105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檢討會議臨時動議決議事項(如附件2,P.7-9),為符合學校需求,錄案研議市內教師介聘類別增列普通班教師(行政專長)介聘,以利具主任資格之教師調動,俾學校擇才及提升行政效能。爰本局前於105年12月23日召開教師行政專長介聘籌備會議研議具體可行作法(如議案討論案由二),提本次聯服小組會議討論後,賡續規劃本年度教師介聘事宜。

 

柒、議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本市市內教師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規定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施行前,仍依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P.81-88)
  • 次查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略以,「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教師應在同一學校或幼兒園實際服務滿二個學期以上。…」。(P.25-26)
  • 再查教育部104年11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34747號函示略以,「…二、查本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第1項)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以上,...。(第2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施行,施行前,仍依104年2月24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據此,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於105年8月1日前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應依104年2月24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三、復查本辦法第2條及第15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併予敘明。」。(P.89)
  • 依前開本市現行教師市內介聘規定,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個學期以上,未符教育部之介聘辦法規定教師應服務滿六學期以上­­­始得申請介聘。爰本案依前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及教育部函釋規定辦理,配合修訂「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3點文字略以,「…(一)教師應在同一學校或幼兒園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P.11)

決  議:照案通過,賡續依行政程序辦理法規修訂事宜。

 

 

案由二:本市國小及幼兒園教師市內介聘類別增列國小普通班具行政專長教師介聘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略以,「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以其已登記或檢定之下列科、類別為限:…二、國民小學: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四類。…」。
  • 本局前於105年12月23日召開本市106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行政專長介聘第1次籌備會議,建議於本市國小及幼兒園教師市內介聘增列國小具行政專長教師介聘類別,另教師如取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者另加給100分(限選填開立推薦函之學校缺額),以提供符合資格之教師至缺額學校擔任行政人員之機會,並解決學校行政人員不足之困境。
  • 依前開具行政專長教師介聘作法之建議,研擬修訂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草案)相關文字(如附件3,P.11-18)。
  • 另考量學校行政人員尋覓不易,且小型或偏遠學校對具行政專長教師之資訊較缺乏,爰由青溪國小協助本局研議建置人才資料庫線上服務平台,讓具行政專長教師登錄個人學經歷、專長等基本資料,以協助需求學校之校長選才。
  • 檢附其他縣市辦理具行政專長(主任資格)之教師介聘作法彙整表1份供參(如附件4,P.19-23)。

決  議:

  • 研議於5月份辦理國小及幼兒園教師市內介聘作業,獨立增列1組國小具行政專長教師介聘類別。
  • 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草案)第8點第1項第6款之行政專長積分修正為外加50分。
  • 另同注意事項(草案)第10點文字修正為:「(第1項)校長簽具切結書切結校內無具有儲訓合格主任資格者或具有主任資格但不具備擔當該主任職務之意願或知能者,並向教師評審委員會說明後,校長得開立推薦函予具有儲訓合格主任資格並願意至該校擔任主任者,開列之推薦函不得超過該校行政專長教師缺額數。達成介聘者仍應經學校教評會就其教師資格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兼主任。(第2項)前項校長至少需仍有一年以上任期。」。其餘修正文字原則通過,賡續依行政程序辦理法規修訂事宜。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中午12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