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人事瑞原國小 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326桃園市楊梅區民安路1號 03-4723280

瑞原國民小學位處桃園市南端楊梅區郊區的瑞原里境內,正門緊臨縱貫鐵路,三面農田環繞,環境清幽、寧靜。在這郊區農村,校園秀麗的地方,生活著一群純樸的客家族及默默奉獻的教育伙伴,雖然生活環境物質條件不甚豐厚,但是每個人對工作充滿熱忱與信心,對教育更是充滿無限希望。

網站搜尋:

人事: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人事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6-01 | 人氣:1192
依行政院110年5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10300194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6-01 | 人氣:1115
依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3636C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5-31 | 人氣:1183
一、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及「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措施推動方案」辦理。 二、本方案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優惠對象及方式: 1、優惠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之公教員工,包含公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等。 2、憑員工卡、識別證或在職證明等文件,可享優惠方案。 (二)本方案僅提供優惠資訊予優惠對象自由參考運用之,本府不經手任何金錢,亦不收取任何財物回饋;如發生消費糾紛或訴訟,由優惠適用對象逕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府不介入當事人與托育服務機構間權利義務之履行。 (三)本方案為2年1期,自本函文發文日為起始日至...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5-31 | 人氣:1300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14594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教師法第37條及私立學校法第63條、第66條規定略以,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除已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合先敘明。 三、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 (一)查公校退撫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給與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具98年12月31日以前私立學校年資者,其退...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5-26 | 人氣:1210
依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3636D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5-26 | 人氣:1272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14594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份。 二、查教師法第2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警校院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警校院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第37條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未核給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三、次查學校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略以,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合格校...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5-25 | 人氣:1284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14594號函辦理。 二、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條及99年1月1日施行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2條等相關規定,業分別就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併計任職年資明文規範。有關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併計事項,應依教師法第37條、私立學校法第63條、第66條、上開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至旨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後,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併計事項於現行相關法令之適用情形彙整如附件,併供參考。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5-21 | 人氣:1895
一、依保訓會110年5月17日公訓字第11000049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基礎訓練人員於正課時段請假,應由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第31條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第2項)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5-21 | 人氣:1337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爰更新旨揭準備措施,請參閱附檔。
RSS https://www.ryes.tyc.edu.tw/modules/tadnews/rss.php?ncsn=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