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8條規定:「(第1項)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5年,年滿60歲。……。(第3項)第1項第1款所定年滿60歲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55歲。……」
三、復查特殊教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第25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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