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30日臺教資(六)字第1050135010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該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105年6月4日前),依第10條規定取得認證」。
三、為協助學校環境教育推廣人員以經歷管道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教育部委託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以下稱環管協會)辦理旨揭研習。
四、教育部業於105年3~4月間業辦理2場次研習,為擴大服務,特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合作加開第3場次,研習資訊如下:
(一)研習對象:全國各級學校教師、行政人員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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