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15633號函辦理。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3條之1業自105年2月4日施行,有關事件通報及相關處理,前經教育部於105年2月4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009235號函(諒達)轉知,係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1月12日召開「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施行前之配套措施及相關準備工作會議」之相關決議辦理,先予敘明。
三、依上開法律所定,16歲以上學生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之通報,請依以下說明辦理並周知:
(一)18歲以上學生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上開第63條之1新增條文並無本法第50條責任通報之準用,於尊重當事人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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