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上方區塊 選擇分類 返回本站消息首頁 宣傳教導處總務處輔導室-學生事務組教導處-教學組人事圖書室健康中心勸募徵信各項規定會計室輔導室幼兒園資訊組研習相關教職員公佈欄財務公告專區 人事: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本站消息 人事 檢送修正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05-19 | 人氣:1440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等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且除法令所規定者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為使本府公務員清楚知悉前開服務法有關兼職兼課相關規定及了解各項違法兼職態樣,並讓各機關確實掌握所屬同仁兼職兼課總數、兼職費領受個數與總額上限,爰修正旨揭調查表內容,新增題項「八、兼職及兼課情形一覽表」,以利機關控管同仁兼職兼課與領有報酬情形。 三、本府前於110年8月6日府人考字第1100197564號函訂定之... 觀看完整文章 有關本市公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學校教職員工自111年5月13日起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政策,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之差勤調整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05-18 | 人氣:1093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13日公告「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防疫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QA」辦理。 二、因應旨揭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自111年4月26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為3+4天(3天隔離+4天自主防疫),另回溯目前已居隔超過3天者,自同年月27日開始解除隔離。其中自主防疫之4天,教育部考量校園為高度密集場所,教職員工生以不到校為原則,並於同年5月13日公告前開疫情調整防疫措施QA。 三、配合前開政策及防疫措施QA,「經匡列居家隔離人員」自111年5月13日起之差勤調整如下: (一)教師(含專任教師及導師,其他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比照... 觀看完整文章 有關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如確因公務需要經指派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者,得否依規定申請加班一案,請查照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05-13 | 人氣:1023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5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1001492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茲以「防疫隔離假」係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既有支薪,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倘機關基於公務需要,自得在兼顧防疫及維持政府持續運作前提下,視業務性質、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指派同仁於上班時間居家辦公。於該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並未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所稱加班之要件。 函轉教育部有關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或因兵役義務延後報到之公費教師,如欲解除公費服務義務申請介聘一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05-12 | 人氣:90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51323號函辦理。 有關教師介聘參加本校教評會審查者,請下載附檔填寫簡歷表,於報到當日攜帶簡歷及證明文件正本查驗,並繳交影本(A4格式)1份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05-09 | 人氣:950 有關教師介聘參加本校教評會審查者,請下載附檔填寫簡歷表,審查當日請於13時15分前至本校報到,攜帶簡歷、2吋證件照電子檔、身分證、介聘報到單、109學年度考核通知書、郵局存摺及學經歷等證明文件正本查驗,並繳交影本(A4格式)1份。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05-04 | 人氣:1177 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05-04 | 人氣:999 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一份。 警察人員服務證於111年5月1日換發,舊證同時作廢,請查照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05-04 | 人氣:1715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1年4月28日警署人字第11100965623號函辦理。 二、刑警證及外事警察人員服務證另案辦理換發,將另函通知。 三、檢送警察(機關)服務證樣本1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以,重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第4條所定法律效果,又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05-04 | 人氣:1033 一、依人事總處111年4月25日總處組字第111200050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查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之約僱辦法第4條略以,約僱契約為繼續性契約,各機關如發現約僱人員於僱用時或僱用後有約僱辦法第4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不宜以解除契約作為法律效果,同條第4項明定其法律效果為「終止契約」,其僱用關係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向後失其效力。爰約僱人員僱用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效力;業依規定支付之報酬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三、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約僱辦法第4條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檢送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05-04 | 人氣:973 一、依本府教育局案陳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B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生效日期,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三、次查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略以,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是以,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 觀看完整文章 «‹ 31 32 33 34 35 36 37 38(current) 39 40 ›» https://www.ryes.tyc.edu.tw/modules/tadnews/rss.php?ncsn=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