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053517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第2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有違反同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二)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略以,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三)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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