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14594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份。
二、查教師法第2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警校院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警校院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第37條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未核給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三、次查學校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略以,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合格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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