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科技部106年1月25日科部科字第1060006967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本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本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事宜。至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係分別依司法院院字第2757號及釋字第308號解釋,須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三、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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