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18791號函辦理。
二、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依據學生輔導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轉銜辦法)等相關規定,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並善盡資料保管與保密責任,合先說明(特殊教育學生另請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推動特殊教育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
三、又依轉銜辦法第4條第2項有關「學校應針對高關懷學生畢業一個月前(或其他原因離校後一個月內),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之規定,學校應本於輔導專業立場,針對高關懷學生進入下一學校就讀時,是否有持續接受輔導服務之需求,據以評估其是否為轉銜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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