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89474號函辦理,並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查教師法第16條規定:「(第1項)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第2項)前項第8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三、次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16條第2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第2項)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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