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3月23日北市教人字第1123022755號函辦理。
二、
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9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並協助其主管之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及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三、
另查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中心工作編組置組長3人,由中心主任遴聘具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課程實務經驗之教師兼任,報教育局局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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