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人事瑞原國小 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326桃園市楊梅區民安路1號 03-4723280

瑞原國民小學位處桃園市南端楊梅區郊區的瑞原里境內,正門緊臨縱貫鐵路,三面農田環繞,環境清幽、寧靜。在這郊區農村,校園秀麗的地方,生活著一群純樸的客家族及默默奉獻的教育伙伴,雖然生活環境物質條件不甚豐厚,但是每個人對工作充滿熱忱與信心,對教育更是充滿無限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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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楊梅區瑞原國民小學

人事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7-08-16 | 人氣:1706
主旨:轉知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ㄧ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6年7月31日部退四字第10642491792號函辦理。 二、查考試院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將自107年1月1日施行,爰銓敘部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發放要點),並就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以下簡稱赴陸)時: 1、赴陸長期居住(指赴陸居、停留,1年內合計逾183日),且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依「...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7-08-15 | 人氣:1732
說明:     一、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一)發給對象:  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二、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訪客 - 人事 | 2017-08-07 | 人氣:1256
公告本校實缺代理教師甄選結果: 正取:楊閔淇 備取1:蘇于純 備取2:吳慧珠 公告本校合理增置代理教師(英語專長) 正取:曾芳萍 無備取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7-08-04 | 人氣:1983
旨揭考試定於106年8月1日起至同年月10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請有意報考之應考人儘速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資訊。
重要 訪客 - 人事 | 2017-08-02 | 人氣:1722
本校代理教師(實缺‧級任)第一次招考錄取人員放棄報到,目前將於8/7將進行第三次招考,請符合資格人員踴躍報名參加,簡章詳見106.7.17公告。 第3次招考報名日期 106年8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
重要 訪客 - 人事 | 2017-08-01 | 人氣:1747
1.餘額增置代理教師正取 鍾  榕;無備取。 2.鐘點代課教師正取 榮 芸;無備取。 本次英語專長代理教師無人報名;另鐘點代課教師尚需1名。
訪客 - 人事 | 2017-07-17 | 人氣:1769
代理教師:級任 第1次招考報名日期 106年7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2次招考報名日期 106年8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3次招考報名日期 106年8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餘細節詳如簡章
重要 訪客 - 人事 | 2017-07-10 | 人氣:1873
瑞原國民小學106學年度第1次公告甄選代理教師甄選簡章(多次招考) 代理教師:英語專長1名,ㄧ般1名 代課教師:2名 第1次招考報名日期 106年7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2次招考報名日期 106年7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3次招考報名日期 106年8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4次招考報名日期 106年8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 | 2017-07-07 | 人氣:1715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69171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第19條第4項規定:「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並按第6條第2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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