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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瑞原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桃園市楊梅區瑞原國小-桃園活力校園

公告 訪客 - 各項規定 | 2021-04-20 | 人氣:1401

桃園市瑞原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0年3月22日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

110年3月22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辦理

 二、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桃教學字第1100019555號函辦理。

三、教育部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爰修正「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貳、目的:

  為使學生生活規範符合多元開放學習環境,營造友善健康校園,培養學生服裝穿著

  整齊、儀容端莊,遵守團體紀律、增進學校認同,設置本委員會,召集委員共同檢

  討研修日常服裝儀容穿著,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

  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並作為教師輔導管教之依據。

三、組織:

(一)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執行秘書一人及委員十三人共計八名。服裝儀容委

    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由學生代表、行政人員

    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1、行政人員代表3人:由校長、教導主任、輔導主任組成。

2、家長代表1人:由本校家長會擇派代表。

3、教師代表2人:由本校教師擔任。

4、 學生代表 2 人: 「班級服儀代表」由瑞原國小自治市市長及組員擔任,男、女各一名。(依規定學生代表人數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二)討論有關議題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但無投票權。

四、本委員會職掌:

(一)審議本校學生日常服儀規範事宜。

(二)審議本校學生制服、體育服式樣。

五、本委員會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各項議案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

    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成決議。

六、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七、對於校內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

     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

     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八、本委員會負責服裝儀容相關事宜之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審議學生

     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

     審議通過之內容。

九、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事項:

(一)服裝部份:

1.運動服裝(體育服)即校服,由家長自行外購或訂製,惟顏色、樣式,應與本校相符。統一於週三穿著校服,其餘上課日期由班級自行規定穿著班服或便服,唯學校及班級導師可依課程彈性調整校服穿著時機。

2.班服由班級或學年統一製作,樣式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3.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 時,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天氣變化時可自行調整夏或冬季校服。

(二)儀容部份:

1.健康考量,禁止學生染髮,頭髮應梳理整齊清爽,髮式以健康、整潔、美觀為原則。

2.指甲保持乾淨並定期修剪。

(三)其他部份:

1.配合戶外教學及下課戶外活動需要,鞋子樣式以運動鞋或包鞋為主,顏色不拘,在校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

2.為保護腳部安全,應穿著襪子,顏色長短不拘。

十、本要點提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同意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